中華民國東吳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條文
87年3月27日成立大會通過
89年12月20日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0 年 12 月 12 日第 1 屆第 4 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 年 03 月 17 日第 5 屆第 3 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東吳大學校友總會」,簡稱「東吳大學校友總會」,英文全稱為“Soochow University Global Alumni Association”。
(以下敘述東吳大學校友總會稱「本會」、東吳大學稱「母校」或「本校」)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團結母校全球校友力量,支持發展、落實校友愛校精神、服務全球校友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70號。
第五條
本會會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 協助各校友組織(海內外各地方校友會、各院(系)友會,及其他校友團體)之建制和經營校友服務之各項工作。
二、 辦理各校友組織及校友間之聯繫、服務及相關活動事項。
三、 協助母校發展校務相關事宜。
四、 配合母校籌措各項經費活動。
五、 舉辦校友參與之各種聯誼、演講、交流、座談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四種:
一、 一般會員:凡畢業、服務或肄業於母校者。
二、 個人會員:
曾任本會理監事或本校之傑出校友,並繳交會費者。
凡畢業、服務或肄業於母校,對母校及本會認同並有具體貢獻之個人,經本會理事或監事5人以上(含)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者。
三、 團體會員:凡向母校及本會登記有案之校友組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者。
四、 榮譽會員:對本校及本會認同,表現傑出,且對社會或本校校務推展、校友服務有具體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由本會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含)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每位會員均有參與本會舉辦對外公共活動之參與權。
二、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前項第二款之權利,每位個人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為一權,並依其會員人數比例,每增加50人增加一權,最高增加五權。
每一權皆由一代表參加大會及選舉理監事,代表之選任由團體會員自訂之。團體會員人數之計算,依其團體最近三年內最高次之會員大會出席簽到人數計算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應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自然喪失會員資格:
一、 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者,應退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23人、監事7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況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會得置常務理事暨常務監事,由理事、監事互選之;設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時,應由理事、監事互選常務理事7人、常務監事1人。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置有常務理事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若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其一常務理事,未設常務理事時應指定其一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或理事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祕書長。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其他工作人員聘免授權理事長,依會務發展需求聘免之。
前揭秘書長及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或團體會員,會費新台幣五千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或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千元。
三、 基金孳息。
四、 會員捐款。
五、 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前,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本會年度工作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先送理事會審核後,提監事會審議並由監事會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亦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於民國87年3月成立,以團結校友力量、支持母校發展、落實校友愛校精神、服務校友為宗旨。迄今已是第七屆,共有理事23人,監事7人,現任理事長為財精系75級陳惠貴學長。
中華民國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每年召開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會議中,由理事長進行會務說明,向全體校友及理監事報告校友總會的運作及發展狀況;同時,校友總會也舉辦各種活動來服務校友,以凝聚校友們對總會及母校的向心力。
-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每一會員之權利如左:
- 表決權。
-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所舉辦各項公共活動之參與權。
-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每一會員之權利如左:
- 遵守東吳大學校友總會章程及決議案。
- 擔任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所指派之職務。
- 繳納會費。
-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結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與以除名。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即自然喪失會員資格:
- 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者,應退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東吳大學校友總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其職權,理事會為監察機構。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東吳大學校友總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置理事二十三人、監事七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名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東吳大學校友總會得設常務理事暨常務監事,由理事、監事互選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