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於民國87年3月成立,以團結校友力量、支持母校發展、落實校友愛校精神、服務校友為宗旨。迄今已是第七屆,共有理事23人,監事7人,現任理事長為財精系75級陳惠貴學長。

中華民國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每年召開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會議中,由理事長進行會務說明,向全體校友及理監事報告校友總會的運作及發展狀況;同時,校友總會也舉辦各種活動來服務校友,以凝聚校友們對總會及母校的向心力。

  1.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每一會員之權利如左:
    1. 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所舉辦各項公共活動之參與權。
  2.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每一會員之權利如左:
    1. 遵守東吳大學校友總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所指派之職務。
    3. 繳納會費。
  3.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結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與以除名。
  4.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即自然喪失會員資格:
    1. 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5.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者,應退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6.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東吳大學校友總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7.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其職權,理事會為監察機構。
  8.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東吳大學校友總會之解散。
    7.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9. 東吳大學校友總會置理事二十三人、監事七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名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東吳大學校友總會得設常務理事暨常務監事,由理事、監事互選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